处理方式如下。法院联系不到被告时,会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判决,包括延期开庭、拘传、缺席判决等。对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可以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对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法院会按期开庭或继续开庭审理,然后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缺席裁决并不意味着败诉。
缺席裁决是相对于对席裁决而言的,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参与仲裁审理时,仲裁庭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并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后,即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活动。
被告自认的事实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或虽未明确表示承认,但通过其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行为表现出对该事实的承认。
一旦被告在法庭上作出自认,这一事实通常会被视为已经得到证明,无需再由原告举证。这不仅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同时,被告的自认也有助于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从而作出更公正、更合理的判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的自认并非绝对具有法律效力。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其他证据或法律规定,对被告的自认事实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被告的自认与事实不符或存在其他需要查明的情况,可能会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或进行其他调查。
此外,被告的自认也可能受到一些限制。例如,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法院可能会对被告的自认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此外,如果被告在作出自认后反悔或提出相反的主张,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自认的事实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并非绝对。其法律效力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审查、法律规定以及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自认的法律后果,并在作出自认前进行充分的考虑和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