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2、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此时,受害人同时处于两个法律关系之中: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所受的人身伤害符合工伤赔偿给付条件而与用人单位形成工伤赔偿法律关系。
3、那么,受害人在依《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双耳听力损失91dB,是四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81dB,是五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71dB,是六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56dB,是七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是八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是九级伤残;
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是十级伤残。
一般来说,先处理交通事故,先进行交通事故赔偿。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交通事故处理,工伤赔偿按交通事故赔偿补充。
如果责任方在交通事故中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等相关项目,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再支付这些项目,因为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相当于工伤津贴。前期相关费用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垫付的,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用后应当及时偿还。
交通事故赔偿中有死亡赔偿金或伤残生活津贴的,不赔偿工伤保险中的一次性死亡津贴或一次性伤残津贴。但是,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死亡补助费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的,应当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
因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导致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经确认后,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保险赔偿。
所以,当我们既有工伤又有交通事故时,可以同时进行理赔。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没有先后顺序,但医疗费用不能重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