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定点一级专科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定点二级专科医院起慢性病付标准为4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2、患有两种或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年支付限额,每人每年支付限额增加200元。
3、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核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4、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按住院标准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医院级别标准执行。
1、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般病种,一般人员支付比例为60%,城市困难人员支付比例为70%。
2、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特大病种,一般人员支付比例为80%,城市困难人员支付比例为90%;
3、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般病种,一般人员支付比例为50%,城市困难人员支付比例为60%。
4、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特大病种,一般人员支付比例为70%,城市困难人员支付比例为80%。
5、另外,慢性病的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一般病种为2000元,特大病种为10万元。
6、报销办理流程:
2)审核病历或者疾病证明书、确定疾病是否在报销范围;
3)审核病历和化验报告单、以及发票、确定可报销总金额;
5)完善慢性病患者档案;
6)制作慢性病月报表申请书交分管领导签字;并按人将银行卡;并合医证,户口册复印件,并系统报销清单和发票归档上交县合医。